财产保全冻错后的赔偿
作者:Bard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人过错、法院审查不严等原因,导致财产保全被错误 granted 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如何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对财产保全冻错后的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冻错后的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部法律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由当事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的执行。
(2)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逾期不提供担保的,视为撤回申请。
(3)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起诉、未申请仲裁或者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4)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应当及时解除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当事人请求国家赔偿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2)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以解除保全之日起两年为赔偿请求时效期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条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因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导致的赔偿责任,采取了“申请人担保为主,国家赔偿为辅”的原则。即,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供担保,若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则首先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若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足以弥补损失,则由国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赔偿责任主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冻错后的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有两个:申请人和国家。
1. 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负有提供担保的义务。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在保全错误的情况下,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如果法院错误采取了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应当在提供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国家赔偿责任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损失的,由国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法院没有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者在执行保全措施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等。
三、赔偿范围
财产保全冻错后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错误而遭受的 actual loss 及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包括:
1. 直接损失:指因财产被冻结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银行存款利息损失、企业停工停产损失等。
2. 间接损失:指因财产被冻结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例如企业商誉受损、交易机会丧失等。
3. 合理费用:指被申请人为消除保全措施对自身造成的不利影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例如律师费、交通费等。
需要说明的是,财产保全冻错后的赔偿,不包括被申请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比较严格的,一般只在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四、举证责任
财产保全冻错后的赔偿,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而言:
1. 被申请人需证明其财产被冻结的事实,以及因财产被冻结而遭受的具体损失。例如,提供银行存款证明、企业财务报表、交易合同等证据。
2. 申请人需证明其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例如,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合理的理由,且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3. 如果被申请人主张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证明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没有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者在执行保全措施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等。
五、结语
财产保全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因此,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规范保全程序、明确赔偿责任,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财产保全申请,谨慎采取保全措施,尽可能避免错误保全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强对申请人的释明义务,引导其充分了解提供担保的意义和法律后果,避免因自身过错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在遭受损失时,及时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