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适用共同所有制,即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当夫妻关系濒临破裂时,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共同财产上拥有平等的共有权; 申请人对共同财产或第三人持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拥有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债权; 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等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有财产或者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有财产或者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将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离婚诉讼提起前已经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逃避传唤; 对方当事人住所不明,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 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财产或者毁损、变卖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离婚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两种:
财产查封: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等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该财产。 财产保全担保: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在诉讼过程中不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有财产,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提供证据证明符合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后,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对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后,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对离婚财产的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在诉讼过程中不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夫妻共有财产; 保全证据不成立或保全条件消失;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影响判决执行的。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错误信息,导致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协议离婚,甲方发现乙方有转移夫妻共有房产的意向,遂向法院申请对房产进行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乙方有转移房产的意向,且甲方的诉讼请求合理,遂裁定对房产进行查封。
案例二:丙丁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丙方起诉丁方离婚,并申请对丁方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丁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且丙方的诉讼请求合理,遂裁定对丁方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
结论:
离婚财产保全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保护措施,对于维护离异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对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