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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流程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08-02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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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流程的法律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诉讼结果无法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中,为保障裁判得以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在判决前或者判决后,由于被告的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申请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

(三)《民事诉讼法释义》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

  1.原告   2.申请执行的债权人   3.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

1.诉状或者申请书 2.提供担保 3.证据材料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步骤

1.提交申请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法院审查   法院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的原因、提供的担保等进行审查。

3.裁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准许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4.送达裁定书   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部门。

5.执行保全   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法院将依法协助申请人执行保全措施。

6.解除保全   对于依法不准予保全的财产,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规定》第2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其他法院认可的方式

财产保全的效力

一、对申请人的效力

(一)丧失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1.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后撤回   2.对申请保全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范围   3.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当

(二)承担赔偿责任   1.因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2.因提供的担保不当,导致申请被驳回

二、对被申请人的效力

(一)财产使用限制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存款或者其他财产   2.禁止被申请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

(二)承担法律后果   1.逃避、转移、隐匿、毁损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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