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诉讼结果无法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中,为保障裁判得以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在判决前或者判决后,由于被告的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申请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
(三)《民事诉讼法释义》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
1.原告 2.申请执行的债权人 3.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
1.诉状或者申请书 2.提供担保 3.证据材料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步骤
1.提交申请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法院审查 法院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的原因、提供的担保等进行审查。
3.裁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准许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4.送达裁定书 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部门。
5.执行保全 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法院将依法协助申请人执行保全措施。
6.解除保全 对于依法不准予保全的财产,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规定》第2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其他法院认可的方式
一、对申请人的效力
(一)丧失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1.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后撤回 2.对申请保全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范围 3.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当
(二)承担赔偿责任 1.因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2.因提供的担保不当,导致申请被驳回
二、对被申请人的效力
(一)财产使用限制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存款或者其他财产 2.禁止被申请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
(二)承担法律后果 1.逃避、转移、隐匿、毁损被查封、扣押、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