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案号]
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
原告: [原告姓名]
被告: [被告姓名]
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 [离婚日期] 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在 [地址] 共同建造了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被告共同出资建造,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个人出资建造,属于其个人财产。
本院审理查明:离婚前,原告在 [地址] 开设了一家 [公司名称] 公司,被告系公司股东之一。原告向法院提交的 [证据清单] 证明,离婚前,原告将公司财产用于建造涉案房屋,其中包括 [证据清单中列明的具体财产信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司财产建造,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鉴于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为防止被告处分涉案房屋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涉案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冻结被告在 [地址] 的涉案房屋,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
(二)本判决生效后,原告负有继续起诉的义务。原告在六个月内不继续起诉,本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判长:
(签章)
审判员:
(签章)
审判员:
(签章)
书记员:
(签章)
宣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