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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财产保全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2024-08-02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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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什么时候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逃避履行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财产保全的期间,是指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开始时间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结束时间。财产保全的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财产保全期间内,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财产保全的期间。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前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做财产保全的时机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常见的财产保全时机包括: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之可能的;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不能实际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为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财产保全的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银行存款;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房地产;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其他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方法,并确定保全的数额或者范围。

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先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执行。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必要的; 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其他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违法后果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恶意串通他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或者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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