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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能先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8-02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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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先财产保全**

**一、概念与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可能的胜诉权益。法律依据主要为《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二、先财产保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先财产保全需符合以下条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被告有可能转移、变卖、隐藏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为被告所有或与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的牵连。 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因无正当理由而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非强制要求,但实践中一般需要提供)

三、有财产保全必要的

有财产保全必要的具体情形包括:

被告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有重大证据表明其将采取该类行为。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其财产状况明显不足以履行义务。 被告下落不明,或其财产已处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状态,但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他足以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的的情形。

四、证据要求

关于有财产保全必要的证明,可以多种证据形式表现,包括:

公证文书、法院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等。 经证人证明属实的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其他可以让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

五、担保

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程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48小时内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准予保全后,人民法院将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裁定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裁定是否解除保全。 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申请人胜诉,财产保全措施将继续;如果申请人败诉,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七、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紧急措施,不得滥用。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无正当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的异议权。 财产保全措施不是最终裁判,对于是否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结合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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