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抵押人在抵押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抵押债务时,抵押权人除了可以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财产以变价清偿债务外,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保全抵押人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出租抵押财产或者不为抵押财产投保等足以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动产、禁止抵押人转移、变卖、毁损、出租抵押财产或者不为抵押财产投保等行为 在金融机构设置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业务记录等措施 执行其他可能影响抵押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抵押权人申请保全抵押人的其他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抵押人存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出租抵押财产或者不为抵押财产投保等足以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抵押权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行为抵押权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抵押合同或者抵押权凭证 抵押人存在足以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的证据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保全:
抵押人不存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出租抵押财产或者不为抵押财产投保等足以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已另有适当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抵押权人提供担保,否则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经查证不符合保全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权人滥用保全措施,侵犯抵押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权利抵押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船舶抵押,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其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与民法典略有不同。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抵押人出现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时,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可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债务的清偿。
对于抵押人而言,在抵押合同中应注意审查保全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抵押权人的滥用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人民法院在处理保全措施申请时,应严格审查保全要件,避免滥用保全措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