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保全财产后移送管辖
摘要:财产保全与管辖权移送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两项制度,二者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同时出现。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对诉讼中保全财产后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程序衔接、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以期为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财产保全;管辖权移送;程序衔接;法律效果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为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往往会在起诉前或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而管辖权问题作为民事诉讼的起步性问题,直接决定案件是否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在受诉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后,因管辖权异议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进行审理的情况,由此便产生了诉讼中保全财产后移送管辖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该问题,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一、 保全财产后移送管辖的适用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来看,诉讼中保全财产后移送管辖主要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一)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原告在起诉前已经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在移送案件时,也应当将保全措施一并移送。
(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在该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在移送案件的同时,也应当将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并移送。
(三)原告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其中一个法院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原告就同一纠纷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申请了财产保全,其中一个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而另一个法院尚未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进行审理。同时,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也应当将保全措施一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二、 保全财产后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保全财产后移送管辖的案件,涉及到两个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为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对相关程序问题进行明确:
(一)移送管辖和移送保全措施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移送管辖的期限为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移送保全措施应当在移送案件的同时或者作出裁定后立即进行。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没有移送,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移送材料的要求
移送案件时,移送法院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并附卷宗材料。卷宗材料应当包括诉状副本及送达回证、证据材料、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的有关材料等。受移送法院收到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三)受移送法院的审查职责
受移送法院收到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移送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的程序是否合法、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法院。
三、 保全财产后移送管辖的法律效果
保全财产后移送管辖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起诉状递交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 的支付令副本,应当视为当事人一方中断诉讼时效。财产保全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在财产保全后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二)保全措施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裁定,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管辖不影响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受移送法院对移送的保全措施,应当继续执行。
(三)担保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后,法院予以解除保全的,由申请人承担继续执行的担保责任。在财产保全后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如果最终确认移送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确认财产保全错误,那么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则由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却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发货,经了解,乙公司将货物卖给了其他公司,并将货款挥霍一空。为了避免损失扩大,甲公司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了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乙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该案应当由C市D区人民法院管辖,遂向B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法院判决:B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遂将案件移送至C市D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将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并移送。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在起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且法院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但由于乙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且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异议成立,因此需要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移送案件的同时,也应当将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并移送。在本案中,B区人民法院在将案件移送至D区人民法院的同时,也应当将已经采取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