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全财产
一、保全财产变更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下列财产可以裁定予以保全:
(一)对判决可能履行确有困难的被告的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财产 (二)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先予保全的财产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有关财产的保全。但是,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解除保全。
二、被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全财产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以下情形下提出变更保全财产的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不能保障被申请人的损失 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保全财产 申请人的保全财产申请不当,如保全范围过大或者保全财产与案件争议无关 保全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如保全财产的价值大幅贬值或被灭失 其他可以证明需要变更保全财产的情形三、被申请人变更保全财产的程序
被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全财产的申请后,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提交《变更保全财产申请书》 提供变更保全财产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和申请人的意见以及本案证据情况,裁定是否变更保全财产四、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变更保全财产申请的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查被申请人变更保全财产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被申请人变更保全财产的理由是否成立 被申请人提出的变更保全财产的方案是否合理 申请人的担保是否充分 变更保全财产是否会影响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五、对被申请人变更保全财产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变更保全财产申请后,应当根据本案情况作出以下裁定:
驳回被申请人的变更保全财产申请 批准被申请人的变更保全财产申请,变更保全财产的范围、方式或者解除保全六、被申请人变更保全财产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如果被申请人变更保全财产申请被驳回,被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收到驳回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七、被申请人变更保全财产申请被批准后的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变更保全财产申请被批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裁定内容变更保全财产的范围、方式或者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八、变更保全财产后,原保全财产的处理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变更保全财产,原保全财产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特别提示
被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全财产的申请,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代理人代理提出变更保全财产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变更保全财产的申请应当及时提出。如果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保全不当或者保全财产有变更的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保全财产的申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