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被申请人:郑某
根据申请人张某的申请,我院依法对你名下部分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送达《财产保全决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请认真阅读并配合执行。
本案中,我院冻结你名下财产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
我院冻结你名下的财产标的如下:
你名下位于[地址:中山市东升路18号]的商铺一间(查封期限: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年) 你名下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6222021203119****]的存款(冻结期限: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你名下全部财产并配合执行。你应当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报告你名下的全部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房产、车辆等)。
如果你拒不申报财产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我院将依法对你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告知书中涉及的财产保全措施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告知书有异议,你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当载明你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