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书上的
财产保全期限
**引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有效执行判决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及时和有效的保全,有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藏匿或者处分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判决书上的财产保全期限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确定的,是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全的时限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财产,应当同时颁发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保全裁定书自裁定之日起三日内送达被申请人。
**保全期限的确定**
**1. 无明确规定时的保全期限**
法律法规对判决书上的财产保全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在判决前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保全期限至判决执行完毕时为止。
**2. 有明确规定的保全期限**
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或者涉及复杂财产纠纷等情形,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对保全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保全期限的确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财产的类型和保全需要的合理性而定。
**3. 申请人放弃保全的保全期限**
申请人放弃保全的,保存期间结束。例如,债权人在保全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不再要求执行保全措施,可以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保全期限的延长**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例如:
* 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大幅度上升,原定的保全期限不足以确保执行;
* 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或者处分财产的意图或行为。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延长保全期限的请求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理由充分,法院可能会做出延长保全期限的裁定。
**保全期限的届满**
**1. 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保全期限届满后,法院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不能以保全期限届满为由,要求法院继续保全被保全财产。
**2. 继续保全的特殊情形**
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保全期限届满,法院仍可以继续保全被保全财产。例如:
* 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故意或行为;
* 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执行完毕。
**判决后财产保全的期限**
**1. 保全期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后财产保全的期限原则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2. 特殊情况下的保全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三)》第6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前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致使判决难于执行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
继续执行或者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届满后的救济措施**
**1. 申请人对保全期限届满后的救济措施**
申请人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发现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判决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续保。
**2. 被申请人对保全期限届满后的救济措施**
被申请人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确认保全期限已届满,则应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结语**
判决书上的财产保全期限是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决定。合理确定财产保全期限,既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被申请人恶意逃避执行判决。对保全期限届满后的特殊情况,法律法规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财产保全措施适时解除,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