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控制或处分,其中包括财产保全和查封。这两项措施虽然都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但其性质、范围和效力却有所不同。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或诉讼中采取的临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查封则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以强制其履行义务。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和数量。通常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保全。而查封的范围仅限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包括金钱、债权、动产、不动产等,不包括被执行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财产,如唯一住房。
财产保全效力的主要表现为冻结被保全财产,限制被申请人自由处分和转移财产。被保全财产在未经法院或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被处分或转移,否则会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罪。而查封的效力更为彻底,除对被查封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外,法院还可以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被查封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有两种:一是诉讼终结且裁判结果不利于申请人,二是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超过保全期限。而查封的解除条件有三种:一是法院终结执行,二是执行义务已经履行,三是查封对象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查封的情形。
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而查封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债权人。
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没有时间限制。而查封只能在诉讼终结且判决生效后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较为宽泛,只需要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即可。而查封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有执行依据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换句话说,财产保全可以作为诉讼策略,在未胜诉前限制对方财产处分;而查封只能作为执行措施,在胜诉后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查封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司法警察。
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而查封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与查封虽然都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措施,但其性质、范围、效力、解除条件、申请主体、申请时限、申请条件、执行机关和费用负担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