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保全财产是法律赋予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裁判之前,对于可能因被申请人实施处分行为或者其他行为,而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扣押、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保障将来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保全证明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及处分行为情况进行审查后出具的一份司法证明文件。其主要作用在于:
证明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有助于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中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警示被申请人不得处分涉案财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公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取得涉案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如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申请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本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全证明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材料,如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担保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裁定:
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并出具保全证明。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拿到保全证明后,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申请转移冻结、查封的财产。
申请人持有保全证明和申请裁定书,到被申请人开户的银行办理存款冻结手续。填写冻结存款申请表,提供保全证明和裁定书的复印件。银行会将被申请人在该行的存款账户冻结。
申请人持有保全证明和申请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手续。填写查封登记申请表,提供保全证明和裁定书的复印件,以及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查封登记,并颁发查封证明。
申请人持有保全证明和申请裁定书,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营业场所,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动产。人民法院派司法人员现场查封动产,并制作查封笔录。申请人应当对查封的动产负责保管,防止被转移、损毁。
保全措施的解除,是指在保全期限届满或者诉讼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的方式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撤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届满:保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延长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裁判结果,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如判决被申请人胜诉,或者申请人不履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内,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没有必要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违反担保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证明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保全义务,造成保全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拘留。
案例: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乙偿还借款100万元。甲向法院申请保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和一辆汽车,并提供了乙转移财产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甲申请保全财产符合条件,遂出具了保全证明。
甲持保全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车辆管理所,分别办理了房产查封和汽车冻结手续。随后,甲经法院申请查封了乙名下一间仓库内的货物。
乙得知财产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乙辩称,甲申请保全财产的证据不足,其没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甲提供的证据,遂驳回乙的申请。
一审判决后,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
本案中,甲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乙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保全财产的条件。法院依法出具保全证明,并对乙名下的房产、汽车和货物采取了查封和冻结措施,有效保障了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