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查明属于被告或可能属于被告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的行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诉讼程序正确实施和判决得以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应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 起诉状副本 * 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凭证 *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证据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并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 保全的财产及其范围 * 保全的方式 * 执行保全的期限财产保全裁定的生效日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自裁定书送达时生效
如果法院以送达方式执行保全,财产保全裁定自送达被告或有关第三人时生效。
* 自裁定书送达前实际控制时生效如果法院通过冻结存款、查封动产、限制不动产转让等方式实际控制了被保全财产,财产保全裁定自法院实际控制之日起生效。
* 自裁定书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果法院通过公告等方式实施保全,财产保全裁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4. 自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时生效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裁定自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时生效:
* 被申请人逃避送达 * 被申请人在送达前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 其他足证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的情形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执行方式根据保全裁定书载明的保全方式确定,主要包括:
* 冻结存款 * 查封动产 * 限制不动产转让 * 禁止转让股权 * 禁止处分股权 * 禁止支付股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以下情形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
*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担保的提供或者诉讼请求的变更 * 担保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 担保物价值不足 * 财产保全是错误的当事人不服变更或解除裁定的,可以上诉。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诉讼程序正确实施和判决得以执行的重要制度。通过明确财产保全的生效日期,可以更好发挥保全措施的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