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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用的担保函
发布时间:2024-08-01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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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用的担保函

担保人:(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简单陈述纠纷基本情况,并说明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及所指向的具体财产],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全称]为本案提供担保。

事实和理由:

[详细陈述纠纷事实,并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以及不采取财产保全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列举相关证据]。

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人[担保人全称]自愿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诺如下:

1. 担保人同意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明确担保范围,如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诉讼费、保全费等],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小写金额]元)。

2. 担保期间自贵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以下时间较早者止:(1)本案判决、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申请人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终结之日;(3)贵院解除保全之日。

3. 担保人确认已了解申请财产保全所涉及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对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遭受损失,担保人承诺在收到贵院出具的《支付令》或生效法律文书后[具体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款。

4. 担保人承诺本次担保是在其真实意思表示下做出的,担保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其他:

1. 本担保函一式两份,送达[法院名称]一份,担保人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因本担保函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约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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