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复议期限的探讨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财产保全制度在赋予申请人权利的同时,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为了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与防止被申请人利益受损之间寻求平衡,法律赋予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享有复议权。复议制度的存在,为及时纠正错误的保全裁定、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文拟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复议期限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复议期限的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条文对财产保全复议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复议期限方面,仅规定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而未对复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明确及理解分歧等问题。
## 二、 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复议期限的不同观点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复议期限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 参照申请期限,认为复议期限为五日**
该观点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未对财产保全复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参照该条文中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五日,因此,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也应为五日。
**(二) 参照举证期限,认为复议期限为十五日**
该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裁定后的十五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该条虽未对复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提及了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十五日,因此可以将该期限理解为复议期限。
**(三) 适用一般复议期限,认为复议期限为十日**
该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三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事诉讼法》未对财产保全复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故应适用一般复议期限,即十日。
## 三、 财产保全复议期限规定的完善建议
目前,关于财产保全复议期限的规定尚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适用。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应尽快明确财产保全复议期限,并建议作出以下完善:
**(一) 立法明确财产保全复议期限**
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财产保全复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统一法律适用。
**(二) 合理设置财产保全复议期限**
财产保全复议期限的设置,应当兼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既要保障被申请人及时行使复议权,也要考虑到财产保全的效率和效果。建议参照一般复议期限,将财产保全复议期限设置为十日。
**(三) 明确起算时间和计算方式**
为避免因起算时间和计算方式不同而导致的争议,建议明确财产保全复议期限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方式。如规定复议期限自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算,以日为单位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等。
## 四、 结语
财产保全复议期限的明确和完善,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以更好地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