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在诉讼文书送达前或诉讼过程当中,经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先予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将来申请人胜诉后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财产保全的方式有多种,包括:
查封:法院将债务人的财产暂时扣押,禁止其处分、转移或使用。 扣押:法院将债务人的动产暂时扣留,禁止其移动或转移。 冻结:法院冻结债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取款等账户,禁止其调拨资金。财产保全的解除可能有以下情形: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对诉讼没有影响的; 当事人提供担保; 国家赔偿责任纠纷,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因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全财产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其意义在于:
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 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避免债务人利用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促进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执行难。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与诉讼请求的标的一致; 在查封不动产时,应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 冻结银行存款时,应通知有关银行办理冻结手续; 在扣押动产时,应及时将动产转移到指定场所保管; 对保全财产应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防止灭失或毁损; 在财产保全解除后,应及时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