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对诉讼标的物或其他与诉讼相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措施,防止因变动或灭失而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和判决执行的行为。财产保全制度是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措施,在河南省的财产保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可能因当事人处分而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 当事人一方正在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其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可能性的财产;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的财产; li>法律规定可以保全的其他情形。在河南省,财产保全措施还适用于以下情形:
对在河南省境内有房产且在境外的被申请人,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房产措施; 对在河南省境内有动产且在境外的被申请人,法院可以采取扣押动产措施; 对在河南省境内有存款且在境外的被申请人,法院可以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标的物的情况; 需要采取的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的情况;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担保的合法性;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其他与保全申请相关的事项。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批准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保全措施的种类; 保全的范围; 保全的期限; 申请人的担保情况;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执行应当委托法定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对保全措施的变更、解除或者维持;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需要保全的财产已被执行完毕的;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在保全财产过程中,因过错造成财产保全对象不当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保全措施不当或者迟延履行清点、交还保全财产等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应当及时返还担保。担保中担保人的权利,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活动应当加强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机关投诉举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