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费用是否可担保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指出财产保全费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费用的担保范围。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财产保全费用可担保的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时, 可以担保的范围包括:(二) 因保全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意味着,法律明确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可以作为担保范围。
另外,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第239条来看,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具有保障作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视为维持正常诉讼程序所必需的开支,本应由败诉方承担。因此,法律规定保全费用可以担保,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可担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被保全的财产必须是争议财产,即属于诉讼标的范围内的财产。 支出的保全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即与保全财产相必要且合理。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必须对保全费用负担担保责任,一般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当具备上述适用条件时,当事人可按以下步骤申请财产保全费用担保:
提供担保材料: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担保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明确担保的数额、范围和期限。 审查担保材料:法院收到担保材料后,将审查担保人资格、担保方式和保全费用的合理性。 裁定准许或驳回担保:法院对担保材料进行审查后,将作出准予或驳回担保的裁定。准予担保后,保全费用即可纳入诉讼费用的担保范围。 实际履行担保:在裁判结果确定后,如果被保全财产被执行或者因保全造成损害,则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对保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财产保全费用可担保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保障保全费用:通过可担保,确保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得到保障,避免因保全费用问题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促进訴讼公平:可担保制度使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促使其谨慎申请保全,避免滥用保全权。 减轻人民法院负担:可担保制度将保全费用的担保责任转移给当事人,减轻了人民法院管理保全费用的负担。1. 保全费用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担保方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银行保函、财产抵押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确定。
2. 保全费用的担保数额如何确定?
担保数额一般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费用的预计金额和保全措施的期限综合确定。
3.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担保人在被保全财产被执行或者因保全造成损害时承担责任。
4. 担保费用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担保费用一般按照担保数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进行计算,具体费率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保全措施的性质确定。
财产保全费用可担保制度是完善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诉讼公平、减轻人民法院负担具有积极意义。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合理担保保全费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