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重要制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财产保全机制,努力提升财产保全效率,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财产保全程序保障
河南高院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机制,从源头上为财产保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1. 出台规范性文件,统一裁判尺度。为规范财产保全行为,统一裁判尺度,河南高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担保方式、执行期限等内容,为各级法院规范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提供了指引。
2.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保全效率。依托河南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河南高院大力推进财产保全信息化建设,实现了财产保全申请在线提交、审核、缴纳保全费、出具保全裁定等流程的网络化办理,极大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保全效率。
3. 畅通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解决财产保全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河南高院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了与公安、自然资源、住建、金融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有效提升了财产保全的成功率和执行效率。
二、强化审慎审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河南高院始终坚持依法保全、审慎保全的原则,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1. 严格审查申请条件,防止滥用保全。在财产保全审查过程中,河南高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包括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事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等,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利,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2. 合理确定保全范围,避免超标保全。河南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在确定保全范围时,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在足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超标保全。
3. 畅通救济渠道,及时解决争议。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河南高院畅通了财产保全的救济渠道,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及时处理与财产保全有关的复议和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升财产保全工作质效
河南高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通过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升财产保全工作质效。
1. 强化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河南高院定期组织开展财产保全业务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研讨,不断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2. 开展专项检查,规范保全行为。为规范财产保全行为,河南高院定期组织开展财产保全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保全措施的实施、保全期限的管理等方面,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财产保全工作规范化运行。
3. 强化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思路。河南高院定期发布财产保全典型案例,并通过案例分析会等形式,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统一裁判思路,为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提供 guidance.
四、积极探索创新,推进财产保全工作高质量发展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河南高院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推进财产保全工作高质量发展。
1. 探索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为减轻当事人资金压力,河南高院积极探索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担保方式。
2. 探索“总对总”网络查控模式。为提升财产查控效率,河南高院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探索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模式,实现财产信息的在线查询、冻结、扣划,提高财产保全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3. 探索建立财产保全诚信体系。为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河南高院探索建立财产保全诚信体系,将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财产保全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河南高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