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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函
发布时间:2024-07-3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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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申请保全金额)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简要说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事实,以及申请人享有的诉讼请求权的依据和事实)。

(可分段详细阐述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案由)纠纷,现该纠纷尚未解决, 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将来本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保全的财产、措施和价值

申请人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财产具体名称、数量、价值等,例如: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

2. (财产具体名称、数量、价值等,例如:位于XX的房产)

3. (财产具体名称、数量、价值等,例如:XX型号汽车一辆)

申请人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

1. 查封

2. 扣押

3. 冻结

4. 其他(具体措施)

以上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申请保全金额)元。

担保

申请人愿意提供如下担保:

1. (担保方式,例如:银行保函、保证金)

2. (担保方式,例如:房产抵押)

申请人愿意在贵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期限)内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担保金额)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可列举其他相关法律依据)

附:

1. 申请书副本( )份;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3.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的证据材料;

4. 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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