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中财产保全费由谁负担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对财产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项制度。财产保全可以最大程度降低申请人胜诉后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而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预先缴纳一定比例的财产保全费(也称为“保全担保费”)。本文将对诉讼中财产保全费的负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费的性质与种类**
1. 财产保全费的性质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向财产保全申请人收取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其性质并非“担保金”,而是一种“用以保障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并补偿被保全人因保全可能遭受损失的费用”。
2. 财产保全费的种类
根据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同,财产保全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诉前财产保全费:指当事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后,申请人需预先缴纳的费用。
(2) 诉讼财产保全费:指案件起诉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后,申请人需预先缴纳的费用。
(3) 执行财产保全费:指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或法院依照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需预先缴纳的费用。
**二、财产保全费的负担**
1. 申请人先行负担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先行负担财产保全费。这是因为申请人作为财产保全的利益直接受益者,其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失,因此应当先行承担相应的费用,以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
2. 最终负担:由败诉方承担原则
虽然申请人需要先行负担财产保全费用,但这并不代表最终就由申请人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财产保全费的最终承担,应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确定:
(1)申请人胜诉:如果申请人胜诉,财产保全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明确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和具体金额,并可以从败诉方应支付的款项中先行扣缴。
(2)申请人败诉:如果申请人败诉,财产保全费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法院不予退还。同时,如果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了损失,申请人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特殊情况下的费用负担
除上述一般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全费负担问题需要特别说明:
(1)部分胜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均部分胜诉,则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合理确定财产保全费的负担。
(2)调解结案:如果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财产保全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自行协商确定。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3)撤回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撤回申请,则无需缴纳保全费;如果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撤回申请,则已发生的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担保人责任:如果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则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包括支付财产保全费和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三、财产保全费的减免与退还**
1. 财产保全费的减免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种,同样适用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经济困难情况,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减、缓、免交财产保全费。
2. 财产保全费的退还
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已缴纳的财产保全费可以申请退还: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或解除保全的;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撤回申请的;
(3)申请人败诉,但最终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的(由法院从被申请人财产中扣除);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退还。
**四、结语**
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既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问题,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申请人应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法院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并做好减免、退还等工作,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