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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损害案由
发布时间:2024-07-3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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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损害案由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诉讼保全制度作为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诉讼保全是一把“双刃剑”,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同时,也存在着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近年来,因诉讼保全错误或不当适用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诉中财产保全损害案由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以及相关争议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诉中财产保全损害案由的构成要件

  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是指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给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实施了诉讼保全行为

  行为主体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诉讼保全权的机关,例如海关、税务等部门。诉讼保全行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行为,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主体并非依法享有诉讼保全权的机关,或者其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诉讼保全行为,则不构成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二)诉讼保全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过错

  这是构成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核心要件。违法是指行为主体的保全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没有合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程序错误、超过法定权限等。过错是指行为主体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例如审查不严、工作疏忽、滥用职权等。

  实践中,判断诉讼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或者过错,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据获得保全裁定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不构成过错;反之,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存在明显疏漏,则可能构成过错。

(三)存在实际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因诉讼保全行为给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因保全行为导致财产减少或者不能增加的损失,例如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非财产损失是指因保全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例如名誉受损、信用降低等。需要注意的是,损害后果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果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性,则不构成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四)违法或者过错的诉讼保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或者过错的诉讼保全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是违法或者过错的诉讼保全行为的结果。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应当根据“条件说”进行判断,即如果没有该诉讼保全行为,则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同时,因果关系还要求损害后果是该诉讼保全行为的正常结果,如果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其他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故意,则不构成因果关系。

二、诉中财产保全损害案由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说:

(一)原告需证明行为主体实施了诉讼保全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保全裁定书、保全执行通知书等。

(二)原告需证明诉讼保全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过错。

  对于违法行为,原告可以直接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以及能够证明保全行为违法的证据。对于过错行为,由于过错存在于行为主体的内心,举证难度较大,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提交了虚假证据,而法院在审查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可以推定法院存在过错。

(三)原告需证明因诉讼保全行为导致其遭受了实际损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财产损失,原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损失数额的证据,例如财产清单、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对于非财产损失,由于其难以量化,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原告需证明违法或者过错的诉讼保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于诉讼保全行为造成的,例如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等。

三、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诉讼保全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或者不能增加的损失,例如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身的价值损失、财产因无法正常使用而产生的租赁费损失、保管费损失等。

(二)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因诉讼保全行为导致的合理支出和预期利益的损失,例如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利润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当受到合理限制,只有与诉讼保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间接损失才能获得支持。

(三)非财产损失

  非财产损失是指因诉讼保全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例如名誉受损、信用降低等。实践中,对于非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通常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诉中财产保全损害案由的相关争议问题

  近年来,随着诉讼保全案件的增多,诉中财产保全损害案由的相关争议问题也逐渐凸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错程度与举证责任的认定问题

  实践中,对于行为主体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否则不予支持。也有观点认为,考虑到诉讼保全行为的特殊性,应当适度降低损害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例如可以采取“推定过错”的规则,由行为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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