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执行申请人:王某
被执行人:李某
标的额: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
执行依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
(2023)昌执保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院在执行上述案件中,申请人王某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整,扣押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建国路102号的房产一处。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执行人李某应当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及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西宁市人民法院提请执行异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出执行异议的,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说明:被执行人李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公告。
西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执行辅助人:田某
执行辅助人联系电话:0971-12345678
附: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房产查封决定书
(2023)京执查字第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院在执行上述案件中,决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建国路102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出租、赠与等。
被执行人李某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西宁市人民法院提请执行异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出执行异议的,本决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西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执行辅助人:赵某
联系电话:0971-1234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