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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4-07-3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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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一、民事诉讼程序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情形包括: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即将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对方有漏缴或者毁灭重要证据的可能,不及时保全证据会对诉讼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当事人享有金钱债权,又不能确定具体合法的财产目标,需要查封、冻结财产的; 法律规定需要先行查封、冻结的。

二、执行程序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执行将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被执行人已将财产转移到第三人名下的; 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转移资金或者资产的; 有履行义务能力而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 其他可能使执行不能完成的情形。

三、仲裁程序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或者仲裁过程中,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提出的担保,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情形包括:

当事人一方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可能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义务,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

四、公证程序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公证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情形包括:

当事人一方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可能使公证书难以执行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公证义务,公证书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 申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定条件; 提供担保。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担保。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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