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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申请复议
发布时间:2024-07-3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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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申请复议

在民商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成为一项重要的诉讼策略。然而,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并非来者不拒,当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或做出其他不利裁定时,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本文将针对保全财产申请复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概念和性质

财产保全申请复议,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或其他相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复查请求,由上一级法院对原裁定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依法作出最终裁定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申请复议属于一种特殊的程序性救济途径,其并非针对实体争议进行审理,而是针对下级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可以提起复议的财产保全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可以提起复议申请:

1. 驳回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

2. 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金额或者范围提出异议,而法院裁定不予变更的;

3. 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4. 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反担保,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

三、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条件

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主体条件: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或对相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 客体条件:复议申请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复议的几种财产保全裁定。

3. 期限条件: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

4. 内容条件: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复议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四、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程序

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原裁定的一审法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2. 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理由正当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二审法院。

3. 审理:二审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听证。

4. 裁定: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最终裁定。

五、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效力

二审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复议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若二审法院认为原裁定错误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并可以告知一审法院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六、结语

财产保全申请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救济制度,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维护了司法公正。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或对相关裁定不服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复议申请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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