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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送达传票前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31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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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送达传票前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或隐匿,以确保将来判决执行而采取的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和裁定执行之前,可以在认为有必要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作为执行标的的财物进行保全措施,该规定也适用于立案受理后的情况。

**适用条件**

立案后送达传票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必须具有法定请求权。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将有财产转移或隐匿的危险。 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

**申请主体和受理法院**

申请主体:原告或者申请人。 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请求保全的具体事项、原因和保全的范围。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 证明存在财产转移或隐匿危险的证据。

**裁定和执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如果法院发现没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方式有以下几种:

扣押、查封财产:扣押指将动产转运至指定场所保管;查封指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并限制其处分。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冻结指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停止支付或转账被执行人的存款或其他资金。 禁止转移特定财产:法院可以通过禁止令禁止被执行人转让或处分特定的财产。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出具保全裁定书或保全决定书。保全裁定书或保全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财产保全措施生效。法院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或保全决定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撤诉。 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不具备财产保全条件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诉讼中立案后送达传票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要点**

1. 及时、准确申请

立案后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申请时应准确填写申请书,提供齐全材料。

2. 提供充分证据

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有财产转移或隐匿危险,以增加申请被法院准许的可能性。

3. 请示承办法官

在提交申请前,可与承办法官沟通,明确申请要点,避免不必要的驳回。

4. 监督法院执行

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应及时跟进法院执行情况,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有效实施。

**注意事项**

立案后送达传票前财产保全是临时性措施,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根据案件进展依法作出裁决或撤销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或者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可能对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因此,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被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结语**

立案后送达传票前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原告或者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或隐匿,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相关程序和要求,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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