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对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其设立初衷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申请门槛过低、审查不严、滥用保全等,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反思和完善,以期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被申请人的负面影响。
**一、财产保全制度的弊端**
1. **申请门槛过低,审查不严:** 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即可申请财产保全,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是否存在恶意申请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审查,导致部分申请人利用财产保全制度恶意拖延诉讼、打击竞争对手,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过度保全,缺乏灵活性:** 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一刀切”的保全方式,即冻结被申请人全部银行账户或查封其名下所有财产,而没有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生活需求,导致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无法进行,甚至陷入生存困境。
3. **救济途径有限,赔偿标准过低:** 被申请人遭受错误保全后,虽然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但程序较为繁琐,周期较长。即使最终证明保全错误,获得的赔偿也十分有限,难以弥补其因保全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4. **加剧企业融资困境,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保全制度的滥用,会导致企业信用受损,融资成本增加,甚至失去融资机会,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同时,过度保全还会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
1. **提高申请门槛,加强审查力度:** 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提高申请门槛。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是否存在恶意申请等问题,对于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申请,应当依法驳回。
2. **推行比例保全原则,避免过度保全:**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即保全的范围和数额应当与其所要保障的债权金额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同时,法院应根据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灵活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可以采取“部分冻结”的方式,冻结被申请人部分银行存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和经营需求。
3. **畅通救济渠道,提高赔偿标准:** 建议简化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程序,缩短救济周期。同时,应提高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标准,明确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以切实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效率:** 建议建立健全财产保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法院、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减少错误保全的发生。同时,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对财产保全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三、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现行财产保全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我们应该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并重的原则,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