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对方当事人财产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申请书是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最基本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提供财产线索。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具体的保全请求,包括请求保全的财产类型、数量、名称、所在地等信息,以便法院审查和执行。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供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初步证据,以证明其申请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 担保财产的证明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且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规定,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因此,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选择的担保形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选择保证的,应提交保证合同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选择抵押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及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选择质押的,应提交质押合同及质物的权利证明等。
3.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必备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材料,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例如: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借条、欠条等; 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证据材料,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线索、被申请人失联的信息等;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除了上述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交补充材料:
1.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起诉状已另案起诉的,应当提供起诉状副本
2.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在第三人控制下的,应当提供财产在第三人控制的有关材料
3. 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为股权的,应当提供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最近一次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4.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提供的材料
1. 上述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提交材料以法院的要求为准。
2.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隐瞒证据。
3. 申请人应当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交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4.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原件或者经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说明理由。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5.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使用A4纸打印或者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总而言之,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完善的材料是法院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前提条件。建议申请人在专业的法律人士指导下准备相关材料,以提高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