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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财产保全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7-30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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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财产保全的决定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因**(简要说明纠纷案件类型,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一案,诉至本院,请求**(简要说明诉讼请求,例如:判令被申请人偿还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等)**。本案现已受理。

申请人为保障其诉讼请求能够实现,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日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具体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例如: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或 equivalent **X** US dollars 等)**,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初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简要说明纠纷案件类型,例如: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等)**,且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与该**(案件类型)**存在关联性。

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与其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当,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如果不及 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将导致申请人将来无法实现其胜诉权益,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能够保障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具体写明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例如: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或 equivalent **X** US dollars 等)**。

二、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法院盖章)**

**(年)**年**(月)**月**(日)**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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