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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之诉能否申请保全财产
发布时间:2024-07-30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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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之诉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撤销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与其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撤销之诉的标的通常为特定的财产,例如合同标的物、被转移的财产等,因此原告往往会关心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有效地保障自己的胜诉权益,避免被告转移、隐匿或处分相关财产,导致即使胜诉也无法获得实际救济。基于此,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其适用条件和程序就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一、撤销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肯定了当事人在撤销之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担保,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财产保全:(一)保全标的物系争议标的物的;(二)请求保全的诉讼请求系确认被申请人负有给付义务的;(三)请求保全的诉讼请求系给付金钱、易于腐烂变质或者价值迅速贬损的物品,或者系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上述法律条文表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样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撤销之诉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撤销之诉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存在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即申请人必须证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来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具体到撤销之诉中,常见的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诉讼标的物的可能性 被告有低价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形

(二)申请人需提供担保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当对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例如被告的财产状况证明、被告的异常行为证据等,以证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的风险。

(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其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如果被申请人是公益性机构,或者保全财产属于公共服务设施,那么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就应当慎重,避免损害公共利益。

三、撤销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撤销之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与一般财产保全程序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财产保全的措施和范围等内容。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三)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并立即执行。

四、撤销之诉中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撤销之诉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及时申请

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等到被告转移、隐匿财产后再申请,很可能为时已晚。因此,申请人应在诉讼开始后尽快申请财产保全,以提高保全的成功率。

(二)提供充分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的财产状况证明、被告的异常行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等。

(三)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

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并确保能够及时足额提供担保。如果无法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人民法院将不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四)注意保全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诉讼请求相适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保全范围过大,可能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撤销之诉中,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身的胜诉权益。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原告需要注意及时申请、提供充分证据、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注意保全范围等事项,以确保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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