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法院经常用于在诉讼审理过程中,防止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或处分,以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胜诉利益。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房屋这类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较为常见。本文将重点探析,在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该房屋是否还能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一)项规定,被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在异议期间,维持财产保全措施。
一般来说,法院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之后,该房屋将不能进行过户登记。主要是基于以下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规定》第4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依法处分不动产,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材料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法院裁定执行前异议人占有不动产或者未被实际控制的不动产,且执行依据生效后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异议人已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为异议人办理异议登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法院裁定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后,受保全房屋的权利人不能随意处分房屋,包括不得将房屋进行过户登记。
但在特殊情况下,被保全房屋仍有可能被过户。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经过法院的同意。如果受保全房屋的权利人需要将房屋过户登记,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不会影响执行判决,则可以准许房屋过户。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迟不超过9个月。如果超过9个月,受保全房屋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在审查后,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此时房屋就可以过户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同意解除财产保全,但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异议登记,那么受保全房屋的权利人还需申请撤销异议登记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在法院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房屋过户存在以下注意事项:
审查保全类型。并非所有类型的财产保全都会影响房屋过户。只有冻结和查封等禁止处分房屋的保全措施,才会对房屋过户产生影响。而仅进行调查和扣押等不禁止处分房屋的保全措施,则不影响房屋过户。 及时解除保全。如果房屋保全已经解除,则需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撤销保全证明,以解除房屋过户的障碍。因此,在法院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过户,需要根据保全措施的类型,以及是否经过法院允许或者解除保全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