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有时会因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保全标的不足以清偿债权。此时,当事人往往会提出补充或者追加保全财产的请求。那么,追加保全财产合法吗?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同意追加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一)因案涉的或者可能因案涉的财产;
(二)请求保全财产的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案涉财产或者恶意处分其财产,有证据证明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保全财产,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追加保全财产:
1. 债务人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恶意处分财产,导致原先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 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追加保全财产的,应当向原保全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追加保全财产清单;
2. 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恶意处分财产行为的证据;
3. 担保材料。追加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申请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 债务人的姓名、住所。债务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3. 要求保全的财产清单,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
4.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5.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种类、数额和提供担保的方式;
6.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认为符合追加保全条件的,裁定追加保全;认为不符合追加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属于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1. 追加保全的标的物范围?
追加保全的标的物范围应当限定在与原保全财产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不得扩展到其他与原保全标的物无关的财产。
2. 追加保全对原先保全措施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追加保全并不会影响原先保全措施的效力,除非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3. 追加保全的效力?
追加保全的效力与原先保全措施的效力相同,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4. 追加保全后被追加财产增加或减少如何处理?
追加保全后被追加财产增加或者减少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追加保全或者解除追加保全。
5. 追加保全担保的方式?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金、抵押物或者诉讼保全保险,具体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追加保全财产制度是对原有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追加保全的条件、流程和效力,合理运用该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