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一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故意制造债务,从而导致将来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目的是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财产保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各种形式的财产和权利。本文将对财产保全范围进行详细解读。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常见的动产包括:
1. 交通运输工具:汽车、摩托车、船舶、飞机等;
2. 机械设备:生产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
3. 库存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4. 家具家电: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沙发、床等;
5. 金银珠宝:黄金、白银、铂金、钻石等贵金属和珠宝首饰;
6. 其他动产:牲畜、农作物、林木、古董、字画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虽能移动但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以及法律规定是不动产的财产。常见的 不动产包括:
1. 房屋: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
2. 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
3.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正在施工的房屋、桥梁、道路等;
4. 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海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的权利;
5. 依附于土地和房屋的财产:如房屋装修、水电暖设施等。
资金是财产保全的重要对象之一,包括:
1. 银行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外币存款等;
2. 股票、基金、债券等: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在的证券投资;
3. 保险金: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4. 其他资金: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余额等。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1.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特许经营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3. 商誉:企业长期积累的良好声誉和品牌形象带来的超额收益;
4. 其他无形资产:域名、软件著作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财产保全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包括:
1. 应收账款: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债权;
2. 贷款:企业或个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形成的债权;
3. 租赁费:出租人将财产租赁给他人使用,享有的收取租金的权利;
4. 其他债权:股权转让款、工程款、保证金等。
除以上列举的财产外,其他可以被认定为财产的,也在财产保全的范围内,包括:
1. 继承权:公民依法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
2. 股权: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3. 收藏品:邮票、钱币、古玩等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
4. 其他合法财产: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财产形式。
1. 财产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唯一标准是: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3.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被申请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相适应,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也不能超过申请人担保的范围;
4.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财产保全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财产和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裁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