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财产保全案件收费管理办法》,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如下: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 500 元
财产保全执行费:人民币 1,000 元
异地财产保全执行费:人民币 1,500 元
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按人民币 500 元至 500 万元部分的千分之一收取;
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万分之一收取。
最低收费标准:人民币 1,000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得再收取费用。
4.1 保全标的价值较高(超过 1 亿元)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标的额的万分之五。
4.2 保全标的复杂或保全措施的执行需要专项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确定鉴定费用。
4.3 采取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保全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
5.1 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减免费用。
5.2 对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组织申请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免除费用。
6.1 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6.2 保全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但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除外。
6.3 如果财产保全申请未被人民法院准许,保全申请费应当予以退还。
6.4 保全措施解除后,财产保全执行费应当予以退还。
6.5 本收费标准不适用于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可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