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于**(受理日期)**受理该案,并于**(裁定日期)**依法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享有的**(财产种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被保全财产
被保全的财产包括:**(具体财产清单)**
二、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期限为**(保全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保全措施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不得转让、变卖、隐匿、毁损或者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与被保全的财产有关的其他权利人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四、权利救济
如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将在收到异议后依法作出裁定。
五、其他事项
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应自觉遵守本公告。 本院将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公告媒体)**上连续公告满**(公告天数)**天,公告期满次日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公告即可视为送达。
【附则】
本公告解释权归罗山法院所有。
罗山法院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