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其财产,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动产和不动产等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裁定。有证据证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况下,诉中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一年。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程序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非意味着财产保全措施必定会持续到诉讼程序结束。如果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裁定。人民法院证券诉讼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被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查。经审查,复议申请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经过复议程序,异议和申请复议均不成立的,财产保全措施将持续有效。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变更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存在相反的或者显著不同的证据; 因当事人恶意实施影响财产保全的行为,导致财产保全被解除或者因怠于维护财产保全而导致财产流失的; 原财产保全措施不能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其财产的。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对被保全的财产设置担保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影响被保全的财产的交易流通 对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可能造成贬值的影响因此,诉讼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强制措施虽然可以确保判决的执行,但在采取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诉中财产保全的期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定期审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保全措施不必要的,应当及时解除。但是,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其财产的可能,可以重新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