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目的在于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一审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更加复杂,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二审中提起财产保全的情形进行详细解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二审中提起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审中提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当事人可以在二审阶段以“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财产保全。即使在一审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紧急”条件,二审法院也有权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就财产保全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在二审阶段申请复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一审法院保全裁定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根据司法实践,二审中提起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一审未申请财产保全,二审出现“情况紧急”**。例如,一审判决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迹象,可能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可以在二审阶段以“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财产保全。
2. **一审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但保全范围不足以覆盖执行标的**。例如,一审法院仅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进行了查封,但申请人的债权数额远高于查封房产的价值,申请人可以在二审阶段申请扩大保全范围。
3. **一审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不当**。例如,一审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导致被执行人无法正常经营,申请人可以在二审阶段申请变更保全措施,例如将查封变更为冻结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
4. **一审法院驳回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认为不当**。例如,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情况紧急”,驳回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二审阶段提供新的证据,并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
在二审阶段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及时提出申请**。二审期间,当事人发现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避免因延误时机而造成损失。
2. **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例如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3. **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如无法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
4.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被证明是错误的,申请人需要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提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提出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并妥善处理好相关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