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本院在( )一案中,已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二)被申请人应在接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对上述车辆的转让、抵押、出租等任何形式的处分行为。
(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后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三、本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后立即执行。
四、本院将委托对上述车辆进行保全,请被申请人予以配合。如您对本院的裁定内容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联系电话:。
五、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拒不配合执行本裁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法院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