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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告知书保全车辆
发布时间:2024-07-30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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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告知书(保全车辆)

致:

本院在( )一案中,已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二)被申请人应在接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对上述车辆的转让、抵押、出租等任何形式的处分行为。

(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后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三、本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后立即执行。

四、本院将委托对上述车辆进行保全,请被申请人予以配合。如您对本院的裁定内容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联系电话:。

五、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拒不配合执行本裁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法院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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