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还能财产保全吗?
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息息相关,两者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执行程序则是指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执行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此时是否还能申请财产保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执行终结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2.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3.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4. 申请执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
5. 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解散、破产等原因不能作为权利主体的。
6.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7. 追回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
8. 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的,称之为“终结本次执行”。
二、执行终结后能否再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执行终结后能否再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讨论:
(一) 非“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
对于上述第一种至第七种导致执行终结的情形,由于执行程序已经彻底终结,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此时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就该部分财产另行起诉或者申请执行。
(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应当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一)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法律只是终结了本次的执行程序,而非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此时,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人也不能无限制地反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才能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三、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为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
2.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有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没有财产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抵押、质押等。
3.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存在其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
4. 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与申请人的请求具有合理的比例关系,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终结后,能否再次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在实践中,建议申请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就应该做好财产保全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全面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