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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了能不能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30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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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了能不能财产保全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措施,可以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确保判决的得以执行。但是,在实践中,强制执行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还可以申请并获得财产保全令,存在一定争议。

财产保全的目的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将来取得胜诉判决时能够实际得到执行。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防止当事人逃避执行:通过冻结或查封财产,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使判决无法执行。 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得到保护,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处分财产。 促进纠纷的解决: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给当事人施加一定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主动寻求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的关系

强制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但具有紧密联系。强制执行程序是指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而财产保全措施则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强制执行阶段,为保障判决得以执行而采取的诉讼保障措施。

强制执行后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

关于强制执行后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肯定说:认为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仍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是强制执行程序只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和扣押,而财产保全则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两者不冲突,均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否定说:认为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是强制执行程序本身已经具有保障执行的目的,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前未申请财产保全,其权利已受到损害,此时再申请财产保全已无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对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能否申请财产保全作出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认为有必要采取冻结财产措施的,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冻结期限届满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认为有必要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的,可以补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冻结期限自查封、扣押之日起重新计算。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执行人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体现了立法的善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把握财产保全的要件和期限,防止濫用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对被执行人的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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