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判决书具有终局性和执行力。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判决书执行后,仍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文将探讨判决书后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的,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条规定为判决书后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判决书后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其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虽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判决书的; 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因执行人不能及时执行致使判决义务人权益受到损害,为防止继续受损而申请财产保全的; 其他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申请判决后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生效的判决书;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 存在上述适用情形; 财产保全措施相符且必要。申请判决后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审判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的理由、请求事项和证据; 审判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作出裁定; 审判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在裁定书中写明被申请人被执行的义务、财产保全的方式、保全的范围; 审判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民诉法》第93条规定了以下财产保全方式:
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扣留、提取收入;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开支; 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审判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方式。保全的范围应以实现保全目的为限,不得过度保全。
判决书后财产保全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在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或者解除保全的条件消失时,审判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但需要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足以替代保全的方式。审判法院审查后,认为担保或者其他方式足够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案例:
甲起诉乙借款合同纠纷,并胜诉取得生效判决。乙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甲申请法院对乙的存款进行冻结,法院准许。
分析:
本案中,乙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转移、藏匿财产的情形。甲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准予冻结乙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书后财产保全是对判决书执行力的补充保障,有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应积极适用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恶意逃废债务,确保判决书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