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然而,并非所有的财产都能被法院保全,法律对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类财产通常不能被法院保全:
此类财产主要指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人生存所必需的衣物、 bedding 、家具、炊具、生活用燃料等生活必需品,以及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人赖以维持收入来源的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为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资料,不至于因财产保全而陷入生活困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工具都不能被保全,只有与其身份、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相适应,对其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须的部分,才不属于可保全的范围。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则不适用该例外规定,法院可以依法进行保全。
此类财产主要包括:
1.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非经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
2. 具有特定用途的款项,例如扶贫、救灾、优抚、抚恤、救济、教育、医疗等特定用途的款项,通常不属于可保全的范围。
3. 社会公益性质的财产,例如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纪念馆等场所的财产,通常也不得查封、扣押。
对于此类财产,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主张的依据,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出现滥用财产保全的情况。
财产保全必须与案件有合理的关联性,即被保全的财产应该与案件的标的物或赔偿责任之间存在一定联系,能够用于将来执行生效判决。如果财产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则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例如,在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如果原告申请保全被告名下的一辆汽车,但该车辆与买卖合同的履行完全无关,也不属于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范围,则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保全申请。
除上述情形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下财产也不能进行保全:
1. 所有人不明确的财产;
2. 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
3.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4. 被法院依法采取了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所有财产都能被保全。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了解哪些财产不能被保全,避免因申请不当而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也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财产的性质、用途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不能保全财产的一般性概括,具体到个案中,法院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当事人如果有财产保全方面的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