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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9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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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其对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生效判决落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本文拟就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等。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申请保全的案件结果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关系的人,例如担保人、案外物的共有人等。

(二)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财产可能被隐匿、转移的人,通常是被告或被执行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案外人,例如保管争议财产的第三人。

(三)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项必须是人民法院允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主要包括:

1. 保证金; 2. 被申请人的财产;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有的财产。

(四)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

(五)必须有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正当理由,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其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无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主要包括:

(一)按主体划分,可分为诉讼保全和执行保全

1.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的对当事人或其他义务人特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2. 执行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认为需要,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二)根据法院审查决定的程序不同,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1. 诉前保全,是指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 2. 诉讼保全,是指起诉后,当事人一方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

(三)按保全措施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查封、扣押、冻结

1.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禁止其处分的一种措施,包括对动产的查封和对不动产的查封。 2.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权利证书等移交法院指定的保管人予以保管的一种措施。 3.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被申请人在该机构的存款或者汇款的一种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比较复杂,根据保全类型的不同,程序也有所区别。以诉讼保全为例,其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口头申请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

(二)审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执行。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应当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组成合议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成年家属必须在场。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笔录,由在场的书记员、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成年家属签名或者盖章。

(四)解除和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财产的担保人或者提供保证、抵押的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3.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及时解除。

四、关于财产保全的几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适用,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

(一)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种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主要包括:

1. 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 2. 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3. 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

1. 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 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 3.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

(二)关于财产保全的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保全措施的实施遭受损失,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一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

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考虑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期间,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止。

(三)关于诉前保全的紧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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