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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院怎么收取费用
发布时间:2024-07-2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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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院怎么收取费用

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财产保全费用,法院一般根据以下规定收取:

申请财产保全费

申请财产保全费,是指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收费解释》)第8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费标准如下:

请求保全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每件交纳100元; 请求保全金额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每件交纳500元; 请求保全金额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每件交纳1000元; 请求保全金额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每件交纳2000元; 请求保全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3000元。

保全费

保全费,是指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根据《收费解释》第82条的规定,保全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执行保全程序所发生的差旅费、鉴定费、公告费、封存物品费等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实际支出额交纳。 对于财产保全中因性质复杂、数额较大,需要由人民法院人员长时间从事保全工作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预交费用的请求。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申请人预交的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办结案件后,将多余的费用退还。

财产保全费减缓、缓交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请求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财产保全费。具体规定如下:

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无力缴纳保全费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缓交或者减交保全费的数额和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无力缴纳保全费的,可以申请免交保全费。经审查属实后,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免交保全费。

其他费用

除了以上费用外,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还会产生其他费用,如公告费、评估费、保管费等。这些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实际支出交纳。

填写缴费单

申请人缴纳财产保全费时,应当按照法院提供的缴费单填写缴款内容。缴款人名称应当填写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开户银行栏应当填写由法院指定的银行名称,账号应当填写指定账号,币种应当填写人民币。需要注意的是,缴款人应当核对清楚缴费单上的信息,避免出现错误。

交纳方式

财产保全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交纳:

现金交纳:申请人可以通过到指定银行柜台缴纳现金的方式缴费。 网上银行交纳:申请人可以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缴费,转账时应当按照缴费单上的账号和金额进行操作。 支付宝或微信交纳:一些法院支持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扫码的方式缴费,申请人可以通过关注法院微信公众号或扫描支付宝二维码等方式进行缴费。

缴纳凭证

缴纳财产保全费后,申请人应当保留缴费凭证,作为法院收费的证明。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凭缴费凭证查询缴费记录或者申请发票。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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