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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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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管辖后原
财产保全
### 导言 当民事诉讼涉及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移送管辖至他地法院审理后,原告为保障胜诉后的执行利益,可能会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在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仍然有效,以及如何续行或解除,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 原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和提供担保,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 由此可见,原财产保全措施旨在为原告胜诉后取得执行依据,保障债权实现提供保障。但在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措施失效。理由是,《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移送管辖后,案件移交至受移法院审理,原法院已无权作出裁判,因此原财产保全措施已失去依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在移送管辖后仍然有效。理由是,《民诉法》并未规定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措施失效。且为保障原告胜诉后的执行利益,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维持。 ### 原财产保全措施的续行 如果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在移送管辖后仍然有效,其续行问题成为实践中的焦点。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 实践中,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如何计算,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移送管辖前原财产保全措施的剩余期限应当继续计算。理由是,移送管辖是程序性处分,不影响原告胜诉请求权,因此原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应继续延续。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措施期限重新计算。理由是,移送管辖后,案件在受移法院重新审理,原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受移法院审核确认,因此期限应重新计算。 ### 原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在保全执行完毕后,保全期间届满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况: **1. 案件已经受理,尚未作出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原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由受移法院决定。受移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对原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仍然必要,受移法院应当继续维持;如果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受移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2. 案件已经作出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原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由一审法院执行。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原告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申请解除保全措施,逾期未申请的,法院应当根据被告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 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 * **《关于审理涉及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保全措施,可以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时或者申请后20日内同时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反垄断执法机关应予以协助。 * **《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法院受理涉及中小企业的诉讼案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和处理。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执行。 ### 实践中的争议与法律适用建议 在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争议和法律适用建议: **1. 原财产保全措施在移送管辖后是否失效** 如前所述,对于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失效,存在争议。实践中,更多法院倾向于维持原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以保障原告的胜诉权益。 **2. 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的计算**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的计算,建议以移送管辖之日作为分界点,移送管辖前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继续计算,移送管辖后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另行计算。 **3. 原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受移法院解除原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对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并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综合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被告的抗辩意见、以及对被告正当权益的保障等因素,谨慎作出决定。 **4. 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由受移法院负责。受移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与原法院协调配合,并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的案情,妥善处理涉及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问题。 ### 结语 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程序性处分、当事人利益、以及司法权力的合理行使等多个方面。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完善,以及实践中的不断探索,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移送管辖后原财产保全机制,为民商事审判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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