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审查决定。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是否具备保全财产的必要性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申请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li>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是否合理一、申请人是否具备保全财产的必要性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首先应当具备保全财产的必要性。所谓保全财产的必要性,是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权的实现或行使受到或可能受到妨碍,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实现或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备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挥霍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挥霍财产的可能 被申请人因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挥霍财产 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或者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上述行为的可能 申请人财产权的实现或行使受到或可能受到妨碍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包括:证人证言、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保证最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担保可以包括:保证金、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四、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是否合理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应当合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与申请人受到的损害或者标的额相适应。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不得超过其可能受到的损害或者标的额。
五、审查结论
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准许保全 不准保全 驳回申请法院作出准许保全决定的,应当在保全决定书中载明予以保全的财产范围、期限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
法院作出不准保全决定的,应当在不准保全决定书中载明不予保全的理由。
法院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应当在驳回决定书中载明驳回申请的理由。
六、执行
当事人收到法院作出的准许保全的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按照决定书规定的范围和期限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执行财产保全:
冻结存款 查封、扣留、冻结动产、不动产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七、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逾期不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的 人民法院发现申请保全的依据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裁判后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扣押、限制出境等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八、法律责任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人民法院保全措施的 滥用人民法院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财产保全规定,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挥霍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