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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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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裁定书

(2023) ×× 法保裁字第 ×× 号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民族/类型),(住所地/营业场所),(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民族/类型),(住所地/营业场所),(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本院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案由)一案中,申请人于(申请日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具体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如下:

一、查明事实:

申请人于(日期)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请求(诉讼/仲裁请求)。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裁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日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金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初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二、本院认为:

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三、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名称)在中国(银行名称)的银行账户存款(金额)元,期限为(期限)个月,自(日期)至(日期)止。(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动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称)位于(地址)的(动产名称),数量为(数量)。(三)(查封被申请人不动产)查封被申请人(名称)坐落于(地址)的不动产,面积为(面积)。(四)(其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期限)日内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金额)元。逾期不提供担保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期限)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姓名)

(法院印章)

年 月 日

附:

1. 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 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措施清单、相关证据材料。

【填写说明】

1. 本文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 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予以保全:

(一)请求保全的范围和标准与案件争议的标的额相适应;

(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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