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诉中财产保全吗?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毁损其财产,以维护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传统的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所谓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诉讼保全,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案件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传统的二元分类模式受到了挑战。特别是2017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当事人诉讼过程中,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保全。”
对比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修改前的规定,可以发现,立法者已经不再区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而是将二者统一规定为“保全”。也就是说,无论是当事人在起诉前还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这也就意味着,从立法层面而言,已经不再存在“诉中财产保全”这一概念。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还存在将财产保全区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必要呢?笔者认为,虽然立法上已经不再区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但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必要的。这是因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存在着以下区别: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只能是利害关系人,而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2. 申请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必须在起诉前申请,而诉讼保全可以在起诉后、判决生效前申请。
**3. 担保的条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前保全,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不予保全;而对于诉讼保全,法院一般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4. 审查的标准不同。**对于诉前保全,由于法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尚不清楚,因此审查的标准较为严格,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才会采取保全措施;而对于诉讼保全,由于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了解,因此审查的标准相对宽松。
基于上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有利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权。
综上所述,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不再区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但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必要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在今后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可以考虑对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程序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