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正式开始之前,为保障申请人胜诉后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进行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被申请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存款: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资金。 划拨存款:将被申请人的存款划拨进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内。 查封不动产: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扣押动产:扣押被申请人的机动车、贵重物品等动产。 禁止转移财产:禁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包括转移出境。 其他方式: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而言,保全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冻结期限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被申请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 案情重大、证据收集困难,确需延长冻结期限; 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冻结期限。人民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保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保全解除后,申请人请求继续保全的,应当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并重新申请保全。
诉讼正式开始后,对于诉前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条件和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期限,一般为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执行期限,但执行期限不得超过授权期限。